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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765777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修订)
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构建杭州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市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培育10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5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已获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中国质量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直接认定为杭州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10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A级;
(5)近两年内承建房屋建筑工程荣获省级优质工程(含钱江杯、在外省获得的“钱江杯”同等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或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市级优质工程1项即可。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下同)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5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A级;
(5)申报截止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企业信用评价市政工程业绩分高于6分(含)。
3.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近两年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亿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2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近两年内参建工程荣获省级优质工程(含钱江杯、在外省获得的“钱江杯”同等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或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1项(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奖)。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市级优质工程1项即可。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程序步骤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
(一)认定申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填写《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主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
(二)审核推荐。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对于符合条件企业未达到5家的区(县、市)(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分别计算),可分别给予不超过5家总承包或5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荐指标。推荐的企业应满足除认定基本条件第(2)条“建筑业产值”和第(3)条“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以外的其他认定条件,并满足上两个年度建筑业产值增长15%的要求。
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度10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和推荐企业的佐证材料(PDF文档)和《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上报我委建筑市场监管处。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三)公示公告。我委汇总各区(县、市)上报推荐名单,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再次核对认定条件,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杭州建设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8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并填写《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上报我委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委对存在“8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五)年度复评。按照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9月30日前将《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报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每年度10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和推荐企业的佐证材料(PDF文档)和《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推荐汇总表》上报我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四、支持政策
(一)对获评杭州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四)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五)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六)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要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各区(县、市)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方案,确定一批区(县、市)级示范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市建筑业示范企业集群。
(二)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须本着“培育典型,示范引领”的原则确定区(县、市)级示范企业数量,其中区(县、市)级总承包示范企业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区(县、市)级专业承包示范企业须具有一级专业承包资质。
(三)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 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省。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四)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委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85254101。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杭建市发〔2022〕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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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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